• OnePlus10Pro欧盟和北美版本收到OxygenOS14更新

    OePlu10Pro欧盟和北美版本收到OxygeOS14更新2023年1月31日,星期二深圳,中国-OePlu今天宣布为其旗舰智能手机OePlu10Pro推送OxygeOS14更新。此更新适用于欧盟和北美地区的OePlu10Pro设备。OxygeOS14基于Adroid13,并带来了一系列新特性和改进,包括:Aquamorhic设计:OxygeOS14采用了全新的Aquamorhic设计语言,灵感来自水的流动和宁静。新的设计语言带来了更流畅的线条、更柔和的颜色和更直观的图标。更流畅的性能:OxygeOS14经过优化,可以提供更流畅的性能。新的系统动画更加流畅,并且应用程序加载速度更快。增强的隐私和安全:OxygeOS14在隐私和安全方面进行了改进。新的隐私仪表板可以让用户更轻松地管理他们的隐私设置,并且新的安全功能可以帮助保护用户免受恶意软件和网络攻击。新的相机功能:OxygeOS14为OePlu10Pro带来了新的相机功能,包括新的夜间模式、新的人像模式和新的视频模式。更长的电池寿命:OxygeOS14经过优化,可以提供更长的电池寿命。新的电池优化功能可以帮助用户延长电池寿命,并且新的超级省电模式可以在电池电量不足时延长使用时间。OePlu10Pro用户可以通过前往“设置”gt“系统”gt“系统更新”来检查更新。更新可能会在未来几天内分批推出,因此请耐心等待。...

    2024-01-09 优化电池寿命和优化性能 电池优化?

  • 欧盟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译|(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欧盟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作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译【丛书名】国外食品药品法律法规编译丛书【页数】676【出版社】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04【ISBN号】978-7-5214-1759-3【分类】欧洲联盟-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参考文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译.欧盟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20.04.图书封面:图书目录:《欧盟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内容提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工作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建设、各类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建设、药品医疗器械研发技术指导原则建设、法规规章制度建设”的要求,在总局领导下,经过充分调研,启动了《FDA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丛书》《EMEA与ICH法律法规丛书》的编译,组织中国药科大学、四川大学华西药学院、中国药典委员会等专家筹建丛书专家委员会编译本丛书。本丛书适合药事管理专业人员及对国外药事管理法规有兴趣的读者阅读。《欧盟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内容试读「医疗器械法规1医疗器械法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7年4月5日签发的关于医疗器械第2017/745号法规,修订了第2001/83/EC号指令,第178/2002号(EU)法规和第1223/2009号(EU)法规,并废除了理事会第90/385/EEC号和第93/42EEC号指令(EEA相关性文本)2欧盟医疗器械管理法规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考虑到《欧盟运行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14条和第168(4)c)条规定,并考虑到欧盟委员会提案,于立法草案转交各国议会后,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之意见',在咨询地区委员会之后,根据一般立法程序运作2。鉴于:(1)理事会第90/385/EEC号指令3和理事会第93/42/EEC号指令4构成有关医疗器械(不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欧盟监管框架。但需要对该指令进行大幅修订,以便建立稳健、透明、可预测和可持续的医疗器械监管框架,以确保高水平的安全和健康,同时为创新提供支持。(2)本法规旨在确保区域内医疗器械市场的平稳运行,是为患者和使用者提供高水平健康保护的基础,同时考虑到活跃于本行业的中小型企业利益。同时,本法规为医疗器械的质量及安全性制定了较高标准,以满足器械产品常见安全问题的管控。这两个目标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在达成过程中没有主次顺序。关于《欧盟运作条约》T℉EU第114条,本法规融合了市场销售以及将医疗器械及其附件在欧盟市场上市及使用的规则,这些医疗器械可能受益于货物自由流通原则。针对T℉EU第168(4)(©)条,本法规通过确保临床试验的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健性,来保障这些器械的质量及安全,并保障参与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安全。12013年2月14日意见(0JC133.9.5.2013,.52).22014年4月2日的欧洲议会立场(尚未在官方公告内公布)以及2017年3月7日首次审阅时理事会的立场(尚未在官方公告内公布)。31990年6月20日签发的关于成员国有关可植入医疗器械法律的理事会第90/38/EEC号指令(0JL331,7.12.1998,.1)。41993年6月14日签发的关于医疗器械的理事会第93/42EEC号指令(0JL169,12.7.1993,.1)。丨医疗器械法规3(③)本法规并不包括有关医疗器械投入使用后,在市场上进一步供应之规则,例如二手销售。(4)应显著加强现有监管方法的关键要素,例如公告机构监管、符合性评估流程、临床试验和临床评价,警戒和市场监管,同时引入确保医疗器械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之规定,以改善健康和安全性。(⑤)如有可能,应当考虑到为医疗器械制定的国际指导准则,特别是全球协调工作队及其后续行动即“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MDRF)”,以便推动世界范围内利于提高安全防护标准以及促进贸易之相关法规的全球化进程,特别是关于唯一器械标识、通用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技术文件、分类标准、符合性评估流程和临床证据等方面的规定。(6出于历史原因,第90/385/EEC号指令所涵盖的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以及第93/42/EEC号指令所涵盖的其他医疗器械通过另外两个单独的法律进行管控。为简化起见,经过若干次修订的两项指令均应替换为适用于所有医疗器械(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外)的单一立法法案。(⑦)本法规的适用范围应与其他相关产品的欧盟协调立法明确区分开(如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医药产品、美容产品和食品)。因此,应对欧洲议会和委员会第178/2002号法规进行修订,将医疗器械排除在其范围之外。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2年1月28日签发的第178/2002号(EC)法规规定了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设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并制定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0JL31,1.2.2002,D.1)。4欧盟医疗器械管理法规(⑧)成员国有责任逐案例确认,各产品是否属于本法规范围。为确保所有成员国的相关判断一致,特别是临界案例,在咨询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后,应允许委员会主动或经成员国适时且有根据地请求,逐案决定某一具体产品、类别或产品组是否属于本法规适用范围。在审议涉及药品、人体组织和细胞、生物灭活产品或食品之临界案例所辖产品之监管状况时,委员会应确保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eaMedicieAgecy)、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uroeaFoodSafetyAuthority)和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eaChemicalAgecy)的适当咨询水平。(9,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医疗器械和美容产品难以区分,因此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1223/2009号EC)法规'中也应加入对某一产品法规状况的欧盟范围统一决议。(10)药械组合类产品将按照本法规或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1/83/EC号指令2进行管理。在涉及该药械组合产品的监管活动中,在上市前评估咨询及信息交换期间,两项立法法案应确保适当的相互关联。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应当在该医疗产品上市许可背景下,充分评估其是否符合本法规中规定的通用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因此,应修订第2001/83/EC号指令。(1)对于非活性或处理为非活性的人类来源组织或细胞衍生物制造的特定产品,欧盟立法特别是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第1394/2007号(EC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9年11月30日签发的关于美容产品的第1223/2009号(EC)法规(0JL342,22.12.2009,.59)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1年11月6日签发的关于人类药用产品社区规则的第2001/83/EC号指令(0JL311,28.11.2001,.67)丨医疗器械法规5法规'和第2004/23/EC号指令2并不完善。此类产品应属于本法规管辖范围,但前提是其应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或受本法规管辖。(12)本法规应涵盖制造商声称仅具有美容目的或另一种非医疗目的,但在功能和风险特征方面类似于医疗器械的特定产品组。为能使制造商证明此类产品的符合性,委员会应至少在应用风险管理时采用通用技术规范,并在必要时对安全性进行临床评价。这些通用技术规范应针对无医疗目的产品组制定,且不得用于具有医疗目的之类似器械的符合性评估。具有医疗和非医疗预期目的之器械应当同时满足具有和不具有预期医疗目的之器械相关要求。(13)由于第90/385/EEC和93/42/EEC号指令和本法规中明确排除含有人类或动物来源活组织或细胞的产品,应当澄清的是,含有或构成自其他来源活体生物物质或活体组织以实现或支持这些产品预期目的之产品也不在本法规管辖范围内。(1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02/98/EC号指令3设定的要求应当继续适用。(15)适用于器械的纳米材料风险和收益目前存在科学不确定性。1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7年11月13日签发了关于前沿疗法医药产品的第1394/2007号(EC)法规并修订了第2001/83/EC号指令和第726/2004号(EC)法规(0JL324,10.12.2007,.121)。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4年3月31日签发的关于制定人体组织和细胞捐赠、采购、检测、处理、保存、储存和分配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第2004/23/EC号指令(0JL102,7.4.2004,.48)。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3年1月27日签发的关于制定人血和血液成分的收集、测试、处理、储存和分配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第2002/98/EC号指令(0JL33.8.2.2003..30)。6欧盟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为确保高水平的健康保护、货物自由流通和制造商的法律确定性,基于委员会第2011/696/EU号建议',有必要为纳米材料引人一个统一定义,这一定义应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以使得这一定义适应科学和技术进展以及后续欧盟和国际层面的监管发展。在器械的设计和制造中,制造商在使用具有较高或中等体内辐射可能的纳米颗粒时应特别注意,这些器械应接受最为严格的符合性评估程序。在法案试行期间对本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要求的实施以及应用,应考虑相应科学委员会的科学意见。(16)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30/EU号指令2所论述的安全问题属于本法规规定的器械通用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的一部分。因此,本法规应被视为与该指令有关的特别法。(17)本法规应包括关于发射离子辐射的器械的设计和制造要求,而不影响寻求其他目标的理事会第2013/59/Euratom号指令3的适用性。(18)本法规应包括关于旨在防止职业伤害(包括辐射防护)的器械设计、安全性与有效性特性相关要求。12011年10月18日签发的关于纳米材料定义的委员会第2011/696/U号建议(0JL275,20.10.2011,.38)22014年2月2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4/30/EU号指令关于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0JL96,29.3.2014..79)。32013年12月5日签发的理事会第2013/59/Euratom号指令规定了有关因离子辐射接触所引起的危险防护的基本安全标准,并废除寻求其他目标的第89/618/Euratom号指令、第90/641/Euratom号指令、第96/29Euratom号指令、第97/43/Euratom号指令和第2003/122/Euratom号指令(0JL3,17.1.2014,.1)···试读结束···...

    2022-10-28

  • 欧盟的危机 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伍慧萍,朱苗苗译|(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欧盟的危机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作者】(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伍慧萍,朱苗苗译【页数】161【出版社】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06【ISBN号】978-7-208-15834-4【价格】38.00【分类】欧洲国际联盟-宪法-研究【参考文献】(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伍慧萍,朱苗苗译.欧盟的危机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06.图书封面:欧盟的危机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内容提要:本书作者为欧洲一体化辩护,驳斥了日益蔓延的担忧。他为欧洲联盟的历史尤其是未来提出了富有说服力的简介,他将欧洲联合的过程纳入国家权力法制化、文明化的长期关联中,从而清楚了民主跨国化道路上的思想障碍。此外他还向政界发出呼吁,要求转变政策决策模式,将关起门来从事的欧洲一体化事业引向公众视野,进行广泛的论证和讨论。《欧盟的危机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内容试读第一章“人的尊严”观念和人权的现实主义乌托邦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开篇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1序言中也同时提到了人的尊严和人权,强调“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信念”2。60年前通过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段涉及基本权利,该段落的第一条第一句又是:“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在此之前,1946年到1949年间德国通过的五部州宪法中就有三部包含类似表述。如今,在国际人权话语以及司法判例中,人的尊严也发挥着突出作用.3001ZurVerfaugFuroa:欧盟的危机: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2006年,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成为德国公共舆论关注的焦点,当时联邦宪法法院驳回了联邦议院通过的《航空安全法》,判决其违反了宪法。在那个时候,世界贸易中心双子塔“9·11”恐怖袭击事件场景仍历历在目,德国议会打算授权武装部队在这种情况下射击事实上已经变成了炮弹的客机,以保护地面上大批数量未知、生命受到威胁的人们。然而,宪法法院认为,国家机构杀死乘客的行为违宪,国家保护恐怖袭击潜在受害者生命的义务(根据《基本法》第2条第2款)4必须让位于尊重机上乘客人的尊严这一义务:“国家单方面支配其生命,这就[…]剥夺了机上人员生而有之的价值。5法院的这席话语中回响着康德的“绝对命令6,令人无法忽视。尊重每个人的尊严,这禁止了国家将任何个体纯粹用作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即便是为了拯救许多其他人的生命也不能如此。有意思的是,作为哲学概念,人的尊严早在古代就出现过,并由康德得出了其现今的含义,但它直到“二战”结束后才进入国际法以及之后生效的002第一章“人的尊严”观念和人权的现实主义乌托邦各国宪法文本中,自相对较短的时间以来,它也在国际司法裁决中发挥核心作用。与此相反,作为法律概念,人的尊严观念既未曾出现在18世纪经典的人权宣言中,也没有出现在19世纪的法典中。7为什么在法律上提及“人权”比“人的尊严”要早得多?诚然,联合国成立条约强调指出了人权与人的尊严之间的联系,这显然是对纳粹政权的滔天罪行和“二战”大屠杀的回答。那么是否可以由此解释,为什么人的尊严在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这些20世纪道德灾难始作俑者的后续政权以及其盟国的战后宪法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难道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的尊严概念的道德内涵是在大屠杀的历史语境下才被后来加载到人权理念上的,或许还超出了它所能承受之重?之所以产生上述想法,是因为人的尊严概念很晚才成功进入宪法和国际法讨论,只有在19世纪中叶很例外地被提到过一次,那是在1849年3月围绕着保罗教堂宪法第139节取消死刑和体罚的谈判中提及的:“即便是对罪犯,自由的人民也需尊重其人的003ZuVerfaugFuroa欧盟的危机: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尊严。”8不过,这部德国首次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宪法并未生效。人权历史可以追溯到17世纪,而人的尊严概念在20世纪上半叶的国家和国际法典以及司法判决中才出现,两者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产生了时间上的不对称性,这是值得一提的事实。因此,容易让人产生的一种想法是,只有通过回顾,方能将人的尊严概念道义地承载到人权概念中。与这一观点恰恰相反,我想要提出的命题是:这两个观念之间从一开始就存在概念上的密切关联,即使这种关联起初只是隐性的。人权始终都是产生于对专制、压迫和侮辱的反抗之中。如今,没有人在念及那些令人敬畏的条文—例如那句“任何人不得被施加酷刑,以及残酷、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刑罚或待遇”(《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9一的时候,耳边不会回响起无数遭到折磨杀戮的生灵的喊叫声。援引人权的力量来自受侮辱者对侵犯其人的尊严的愤怒。如果一开始就是这样,那么这种概念上的关联必定会在法律发展中自己显现出来。由此,我们首先必须回答的问题是,“人的尊严”究竟是对于一004第一章“人的尊严”观念和人权的现实主义乌托邦个有着规范性内涵、可以通过详细描述侵害事实来推导出人权的基本概念的表达,抑或只是对一长串个别的、偶尔获得的、彼此不相关联的人权的空洞表达。我将列举几个法理上的理由来支持说明,“人的尊严”不是事后用来分类的表达,或者是某种为了隐藏各色现象而摆出的空架子,而是所有基本权利内涵赖以汲取营养的道德“源泉”;10接下来我将在系统视角和概念演变史的视角下,研究尊严的概念在由道德理性和法律形式构成的人权中所起到的催化作用;最后,人权来自人的尊严的道德源泉,这一来源解释了我想要具体捍卫的乌托邦的政治爆炸力,这里我既反对一味摒弃人权[卡尔·施米特(CarlSchmitt)],也反对近来一些淡化其极端内涵的企图。由于其抽象的普遍性,基本权利需要在具体情况下界定具体内涵。立法者和法官在不同的文化背005VerfFuroa欧盟的危机:关于欧洲宪法的思考景下通常会得到不同的结果,现今一个很好的例子是对有伦理争议性事实情况的规定,例如安乐死、堕胎或者对遗传基因进行优生学控制。同样较少争议的是,出于诠释的需要,一般的法律概念都适合进行协商以期达成妥协。这样,例如在成立联合国或者商定制订人权条约和国际法公约之时,援引人的尊严观念无疑减轻了不同文化来源的各方之间相互交汇、达成共识的难度:“每个人都会赞同‘人的尊严至关重要’这一立场,但对于为什么,以何种形式,看法却不尽相同。11但人的尊严的司法意义未必因此仅限于形成一道浓雾,让更深层的分歧暂且在其后消隐。在人权不断细化和传播的过程中,“人的尊严”偶尔对抵消不可弥合的分歧起到妥协作用,不过这也无法解释其作为法律概念出现较晚的事实。我想要说明的是,人权从一开始就被隐性赋予了某种东西:它在一定意义上就表达了人人具有同等的人的尊严这个规范性实质。而变化了的历史情况只是将这种东西作为话题提了出来,令人意识到它的存在。例如,鉴于006···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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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国与欧盟智库》上海社会科学院智库研究中心译;(加拿大)克里斯托弗·J.拉斯特里克|(epub+azw3+mobi+pdf)电子书下载

    图书名称:《美国与欧盟智库》【作者】上海社会科学院智库研究中心译;(加拿大)克里斯托弗·J.拉斯特里克【丛书名】当代国际智库译丛【页数】203【出版社】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9【ISBN号】978-7-5520-2803-4【价格】88.00【分类】咨询机构-对比研究-美国、比利时【参考文献】上海社会科学院智库研究中心译;(加拿大)克里斯托弗·J.拉斯特里克.美国与欧盟智库.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9.图书封面:欧盟智库》内容提要:为何美国和欧盟智库在自身角色、优先事项和主要支持者方面存在分歧本书不仅对华盛顿和布鲁塞尔的智库进行了首次实质性的分析比较,亦探讨了现存的差异以及差异的成因。本书特别适合于研究公共政策、比较政治和政治学的学者、学生和政策专家研读。《美国与欧盟智库》内容试读第一章导言一、关于智库的思考2004年,欧盟委员会的著名前主席雅克·德洛尔(JacqueDelor)表示,“矛盾的是,几乎没有什么人‘思考'过欧洲智库的发展”(Boucher2004,.5)。当然,德洛尔会认为自己对欧洲智库的角色和策略有着相当多的了解,因为这些智库当中就包括一个由其亲自创办并以其名字命名的支持欧洲一体化的智库一我们的欧洲—雅克·德洛尔研究所。然而,在欧洲一体化的制度制定和社会政治发展过程中最为动荡的时期,欧盟委员会主席发现人们对欧洲智库缺乏足够的关注,甚至不承认其存在,这一事实胜过千言万语。作为对德洛尔观察的回应,本书旨在对欧洲的智库进行“思考”,并将其与在大西洋彼岸更为老到的美国同行对比。美国智库在研究和分析方面历史悠久,欧盟智库的起步不仅比成员国的同类机构要慢(与美国相比尤为明显),而且与其他制度背景下的机构相比,发展速度和研究产出也大为逊色。因此,可以预期的是,这会大大限制学者、权威人士和其他政策专家对这些机构的关注度。本书的目的之一是研究这些独特的、经常被误解的机构,以激发人们了解它们的动力。要实现这一目的,我们需明确哪些机构专注于这些研究领域。就欧盟智库而言,将要对其开展分析的机构一作为他们的主要支持者和“视野”一在欧盟当中具有超国家政策制定架构。因此,这些机构被称为“超国家智库”。后文将对这个术语中的若干组成元素进行解释。美国与欧盟智库在过去的20年,这些所谓的“超国家智库”仅仅受到学术界和公共政策人士的关注。因此,尽管这些机构进行了一些有限但重要的工作,但出于尊重,本书将采用独特的视角。具体而言,这些机构的分析将在明显可见且为数众多的智库环境(即美国智库)下做出。鉴于为美国智库工作的学术团体和专家组织相当成熟和强大,希望本书能够成为一个供超国家智库进行主要对比的“灯塔”。换言之,将在超国家和美国智库之间开展比较分析,这种方法有助于将这两个智库群体之间的主要差别和细微不同进行充分的揭示和分析。因此,美国和超国家智库都将以平等方式评估。尽管美国和超国家智库之间存在不对称的“研究现状”,但是,这两种组织形态均受益于其工作角色和活动的基本规范。因此,我们的主要内容并非是以重新评估的形式讨论美国和超国家智库的运作和功能一本书对这两种情况均予以充分论述。但是迄今为止,在这两个领域始终缺乏一种可以识别和了解这两种模式之间差异的比较方法。本书之所以与众不同,是因为它能够通过比较方法来分析美国和超国家智库之间的发展差异。本书试图解决的最为根本的困境在于,虽然美国智库和超国家智库并非是难以辨认的同行,但是它们已经发展成为并且正在施行两种截然不同的智库模式。鉴于许多美国智库从其辉煌的历史中获得了表面上的“成功”和足够曝光度,因此,知道这些机构的模式和经验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大量效仿和广泛传授就不足为奇了。随着全球智库的数量呈指数式增长,近几十年来美国智库模式在类似机构的各个发展阶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就此意义而言,美国智库经验被视为智库发展的典范。因此外界认为,对于那些在其他制度背景下有志成为“政策企业家”或以研究作为导向的政府来说,美国智库所体现的巨大影响力和号召力值得一试。然而,目前尚不清楚美国智库模式是否适用于,甚至有助于其他制度环境下的新兴智库。那些受到美国智库启发的智库领袖可能会毫不迟疑地认为该模式适用;但是,对于那些采用美国模式建立新兴智库而未成功之人,我们对他们的见解知之甚少。尽管如此,我们对美国和超国家智库群体进行的深入研究注定会为世界各地志向远大的智库领袖带来巨大帮助。甚至那些考虑建立智库之人或许也可以参考本书来制定合适的策略,从而避免他们的第一章导言3新项目陷入常见的误区。尽管美国智库广受欢迎且具有“金本位”地位,但是很多欧洲同行都在刻意回避这种以美国为中心的传统发展轨迹和模式。无论是法国和德国的智库,还是奥地利和瑞士的智库,甚至是瑞典和芬兰的智库,整个欧洲的智库既没有感受到需要向美国智库取经的压力,亦没有看到整体模仿美国智库经验所带来的效用。诚然,美国智库经验当中的某些要素的确难以忽视。但是,许多与美国智库有关的更具争议性和敌对性的要素已经被回避。可以肯定,很多此类的政策制定并非出于自愿,也绝非是由于纯粹的策略。举例来说,此类情况下的制度安排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令美国智库模式在某些方面显得冗余、过剩或无效。不仅如此,与几乎全球都对美国智库模式(它在一些智库当中发挥了极为良好的效果)的渴求和效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些在布鲁塞尔运作的智库却走向了一条与美国智库模式基本无关的独特道路。对这种二元发展的认识构成了创作本书的灵感和困境,从而揭示了将要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何超国家智库和美国智库要追寻两条截然不同的发展轨迹?在进行下一步研究之前,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要提及其他学者对这一领域所作的贡献,以及对本书中称为“智库”的机构类型进行定义。本书提出的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学者的回答,特别是那些涉及超国家智库和美国智库的比较分析问题。虽然有部分学者就超国家智库和美国智库问题单独发表过著作,但一直没有人涉足比较分析领域。我们即将看到,虽然没有学者研究过我们将要揭示答案的问题,但是本书无疑会从过去几十年他人披荆斩棘的开拓活动中获益匪浅。二、谁提出的这些问题?根据2015年《全球智库指数报告》的数据,全世界约有55%的智库位于北美或欧洲。当然,这一统计具有一定误导性。因为在所有的欧洲和北美智库当中,有一半是在美国境内运作;仅在美国一地就有超过95%的北美智库(McGa2016)。因此,大部分的学术研究都由美国智库开展也就理所当然了。然而,鉴于欧洲智库的数量十分庞大,而且近几十年来一直美国与欧盟智库在显著增长,欧洲智库显然在学术领域正在竿头直上(Boucher2004)。超国家智库在很大程度上回避了其学术上的考虑(尽管相对较短)。然而,近年来,相关学者和政策工作者已经开始认识到它们的作用,并将这些组织视为布鲁塞尔政策制定群体中可识别的参与者进行分析。超国家智库甚至已被纳入欧洲智库的比较分析之中(Keltru2016)。尽管这些面孔相对新鲜的布鲁塞尔机构与其刚刚起步的学术待遇已经逐渐被业界所接受,但是,还有一些基本的问题仍未解决。有些情况甚至更值得注意:这一领域少数学者对这些问题给出的答案仍然相互矛盾。首个有关超国家智库的学术研究工作由菲莉帕·谢林顿(PhiliaSherrigto)开展,其在20O0年对从事超国家任务的智库进行了分析,其中包括欧盟成员国的智库以及超国家环境下(即布鲁塞尔)的智库。这是我们首次接触到所谓的超国家智库机构,它们的名称为“支持欧盟的智库”。谢林顿首先观察到这些机构属于一种比较新鲜的事物,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蓬勃发展。谢林顿认为,与这种新态势和超国家智库以指数式增长密切相关的是,“深化欧盟能力,增加欧盟的政策制定对成员国的影响,从而提高对欧洲所有事物的认识”(Sherrigto2000,.173)。就智库作用而言,超国家智库与国内研究为主的智库(尤其是美国)之间没有任何区别;就所有智库而言,“它们的主要目标是尽可能广泛传播其研究产出,从而影响政策制定过程”(Sherrigto2000,.174)。随着近来对超国家智库的分析日渐清晰,结合我们自身的分析来看,这一观点并未得到一致认可。那么,超国家智库究竟如何能够对政策制定过程施加影响呢?对谢林顿来说,答案就在于欧盟委员会。她注意到,该委员会不仅在政策周期的议程设置阶段能够发挥主导作用,亦能积极营造一种协商性政策制定环境,所以,欧盟委员会是“一个天然的智库支持者”(Sherrigto200,.175)。因此,谢林顿估计,超国家智库在欧盟委员会内部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的影响相当突出。虽然谢林顿将欧盟委员会和智库之间的正式关系定调为“知识中介”,但与此同时,也重点突出了影响政策的非正式途径。尽管难以找到追踪智库的非正式途径及其影响的方法,但是“这种(非正式)机制在欧盟的政策制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智库有机会使用各第-章导言5种非正式途径,无论是在欧盟机构内部、欧盟机构之间、国家机构之内,抑或是在成员国和欧盟机构之间”(Sherrigto2000,.175)。自从2000年发布著作之后,谢林顿对非正式途径的首创认识,以及她对超国家智库的这类机制进行进一步分析的呼吁直接得到了学者们的回应。对超国家智库文献的第二个主要贡献来自海蒂·乌尔里希(HeidiUllrich),在编纂比较智库分析文集时,她在2004年对谢林顿提出的基本假设和论点进行了进一步扩展。乌尔里希首先肯定了谢林顿对欧盟政策制定机构开放性的认识,同时确认了这种开放性对超国家智库支持者的影响。乌尔里希说,“欧盟的政策制定过程相对透明和开放,为智库提供了众多潜在的研究目标,”并补充道,“这种大力支持导致了欧盟智库活动近年来迅速扩大且缤纷多彩”(Ullrich2004,.52)。和谢林顿一样,乌尔里希在编制智库类型时发现了窍门,她根据角色、结构和支持者来区分智库。此外,乌尔里希在设计类型方面尤其具有独创性一不仅仅根据支持者做出区分,而且还纳入了它们的主要功能:比如诞生想法、进行政策制定分析以及举办辩论会等。对乌尔里希而言,很容易在主要目标和功能方面对欧洲智库加以区分。但是,如果跳出欧洲,将智库置于更广泛的文献背景下研究,此类按功能区分的效果将令人存疑。对于大多数智库学者来说,智库具有双重目标:1.影响政策制定的过程:2.塑造更为广泛的公共叙事。鉴于这两个目标始终清晰无比,欧洲智库群体是否能够代表此类脱离本身的局外人仍有待评估。乌尔里希的一个主要贡献,是对超国家智库在超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影响其支持者的方式做出了初步假设。对于超国家智库如何发挥这种影响,乌尔里希指出了三种主要方式:首先,在非政府论坛进行探讨和辩论,“智库鼓励思想交流、视野拓展和信息交换”(Ullrich2004,.67)。超国家智库的第二个相关作用是成为辩论的推动和主办者。乌尔里希建议,智库可以在立法过程的议程设置和政策建议阶段宣传它们的知识主张,并向目标支持者大力传播其研究成果。乌尔里希指出,智库的最后一个主要作用,是发展更为快速、更加自由的思想和政策方向。现任政策制定者在本质上都是短视的,尤其是那些刚刚当选的政策制定者。然而,智库不应受某个政策制定者职业期限的制约,需要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用于高瞻远瞩美国与欧盟智库的目标。但是,乌尔里希却常常注意到,很难找到“将这种影响的结果追溯至具体智库”的方法(Ullrich2004,.67),假如它在事实上是可以追溯的话。尽管超国家智库进行了这些看似强力而又重要的活动,乌尔里希仍然很快就做出结论:“欧盟智库的影响非常有限”(U1Irich20)4,.68)。有关超国家智库的最新著作由马瑞贝尔·佩雷斯(MaryelPerez)完成,作为2014年博士论文的一部分,其发表了涵盖这些机构方方面面的若干文章。佩雷斯从超国家智库作为“知识中介”的立场出发,根据广泛的智库文献(包括乌尔里希的研究)做出推断并分析出三个主要功能:知识管理、促进辩论和传播政策处方”(Perez2014a)。对佩雷斯而言,超国家智库能否发挥这些作用的能力取决于“它们的资源和技能、公众的需要,以及政治系统为知识中介提供的机会”(Perez2014a)。此外,鉴于超国家智库在直接影响政策制定者时将面临前述的多重约束,且机会十分有限,这些机构必须将精力用于吸引其主要资金来源并获取足够声誉和威望,如此方可确保它们能够长期生存。其结果是,“欧盟智库专注于定制化的知识管理平台开发以及在目标公众中进行知识传播,从而吸引合作伙伴、会员和赞助商,最终确保获得资金和声望”(Perez2014a)。关于“知识管理”,佩雷斯指出,聚焦于这个特定功能的超国家智库将在其任务和专业领域更加精细化。如果能够垄断一个特定政策领域,知识管理型智库的价值将会按照知识的积累幅度和研究领域的“规模经济”来衡量(Bouwe2004)。佩雷斯因此推论,超国家智库如果不注重知识管理,将会导致其研究工作更偏重于定制化和交易型的研究产出。值得注意的是,在佩雷斯分析的超国家智库中,约有一半专注于特定政策领域,并扮演了“知识管理”的角色。关于超国家智库在促进辩论和交流方面的工作,佩雷斯认为,超国家智库将这一角色扮演得相当出色。但是,智库可以通过与引人瞩目的高层人士互动而令公众关注,“将欧盟官员、学术人士、国家和地方机构汇聚一堂,欧盟智库正在提供一个可以传播有关欧盟政治多个重要观点的场所”(Perez2014a)。在分析超国家智库作为知识传播者的角色时,佩雷斯提出了这些机构试图使其研究受到关注的两种可能的手段,效果各有不同。首先,超国家智库很少通过正式的制度性安排与政策制定者展开直接互动,因为这种方···试读结束···...

    2022-07-23 布里斯托社会科学学院 布里斯托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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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评论:欧洲债务危机,英国脱欧欧洲债务危机、英国退欧……欧盟发生了什么?“我们这个时代最有影响力的思想家”哈贝马斯给欧盟开了药方!欧盟的危机《思考欧洲宪法》一书相当自由。这是理解/解决欧盟问题的另一种方式。它更深奥。它侧重于民主和法制。那些喜欢经济和黑暗政治内幕的人可以绕过它。欧盟危机对欧洲宪法的反思df图片预览图书精选◎为了避免欧洲再次发生血腥战争,成立了欧盟。然而,单靠经济联盟无法应对当前全球金融风暴的威胁!2009年爆发的希腊债务危机,甚至欧盟债务危机都证明了这一点!◎为了欧盟的长治久安,乃至世界的和平稳定,哈贝马斯认为,国际法的宪法化应该能够有助于平息动荡!简介2009年爆发的希腊债务危机拉开了欧盟债务危机的序幕。尽管欧债危机有所缓和,但引发欧债危机的欧盟制度设计缺陷依然存在。欧债危机后,英国上演脱欧大戏……这一切都让人不禁要问:欧盟的未来在哪里?还能继续增长吗?哈贝马斯认为,为了欧盟的长期稳定,必须推进政治一体化改革。但是,这次改革的方向不是让欧盟成为联邦制国家,而是通过国际法的宪法化为欧盟的决策提供法律依据。面对生态与气候变化、金融危机、人权等全球性问题,国际法的宪法化可以提供解决问题的平台。国际法的制定必须兼顾国际和当地双方的利益,必须得到公众充分讨论和论证。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国际社会和国际大都会。关于作者于尔根·哈贝马斯,德国作家、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旗手。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哥廷根大学、苏黎世大学、波恩大学学习哲学、心理学、历史、经济学等,并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哈贝马斯因其复杂深刻的思想和宏大完整的体系,被公认为“当代最具影响力的思想家”,也被称为“当代黑格尔”和“后工业革命时代最伟大的哲学”。,在西方学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主要代表作有:《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理论与实践》、《知识与人类利益》、《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社会科学的逻辑》、《合法性危机》、“文化与批判”、“历史唯物主义”教义的重构、传播与社会进化、传播行动理论、真理与论证、包容他人、事实与价值、知识与利益、现代性哲学话语、人类的危机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后形而上学思想”等。目录前言//001第一章“人的尊严”与人权的现实乌托邦//001第二章从国际法宪法化的视角审视欧盟危机——对欧洲宪法的思考//0361。为什么宪法制定成为当今欧洲的优先事项?//0362。欧盟面临选择:跨国民主还是后民主行政联邦制//046三、从国际社会到国际社会//085附录欧洲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15破产后——时代​​周刊采访//117欧元决定欧盟的命运//135支持或反对欧洲的公约?//145后记//160前言阅读自2008年以来,我们看到德国联邦政府努力学习,不情愿地向欧洲迈出了一小步。两年半后,在最初坚持只靠民族国家行动、为救援伞、模棱两可的信号和迟来的让步讨价还价之后,现在似乎终于被广泛接受,秩序自由主义希望成员国自愿满足稳定的幻想他们自己的财政标准已经破灭,建立一种试图限制民主的“机制”的想法,使形成人民共同政治意愿的过程成为多余。现在这个梦想破灭了,不仅是因为经济和文化的差异,还因为不确定的环境形势。今天,大家都在谈论货币联盟的“制度设计错误”,认为它缺乏必要的政治控制。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修订欧盟条约的必要性,但不清楚未来会怎样。根据流传的最新计划,17个欧元国家应该在政府首脑的圈子内共同治理,即欧洲理事会的“核心”。由于理事机构不能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其思想集中在应该对“不听话”政府施加的惩罚上。但是在这里,谁来要求谁,应该服从什么内容呢?在将严格的稳定性标准扩展为宣誓就职的欧洲公约以使其更加灵活之后,欧洲理事会的决议将扩展到广泛的政策,这些政策可能会影响具有广泛不同趋势的国家经济体的全球竞争力。.通过这种方式,欧洲条约干预了国家议会的核心领域,从财政和经济政策、社会政策到教育和劳动力市场政策。显然,他们设想了一个程序,政府首脑为了在政治上实现与布鲁塞尔其他政府首脑商定的所有目标,将在惩罚的威胁下迫使他们自己的议会中的多数席位。17(欧元)国家在自我授权的欧洲理事会框架内实行行政联邦制,这似乎是后民主时代的治理模式。正如可以预料的那样,政府间主义的这种民主空心化正在受到两方面的抗议。民族国家的捍卫者看到他们最害怕的事情得到了证实,而现在,他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躲在国家主权的外墙后面,尽管漏洞百出。然而,在当前的危机中,他们失去了经济游说团体的支持,该游说团体迄今为止一直对保持社区货币和共同市场尽可能不受政治干预感兴趣。另一方面,长期失语的“欧罗巴美国”支持者再次发声,但他们强调,他们的意图是首先推动核心欧洲的一体化,这于事无补,因为虽然他们已经反对欧洲圈套的理由官僚行政联邦制误入歧途,但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们陷入了民族国家和欧洲联邦国家之间的另一种无望的道路。还有一种模糊的联邦制,它以某种不确定的方式否定了其他错误途径,但它本身并不熟练。一方面,我想指出,通过讨论欧洲“宪法”——目前的状态以及政治宪法。另一方面,我想解释一下,为什么不修改条约就无法消除货币联盟的制度设计错误。欧洲货币联盟国家现在计划提高关键政策领域决策的一致性,这需要扩大合法性基础。然而,联邦国家式的宪法对于跨国民主来说是错误的模式。只要我们把欧盟看作是有充分理由由两个平等的宪法机构,欧洲公民(!)和同源国民(!)创建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个超国家民主共同体的结构设计。也就是说,我们只需要从欧洲过去半个世纪前所未有的法律发展中得出正确的结论即可。面对修宪的巨大障碍,政治精英们仍然犹豫不决,而这种犹豫不决的原因可能不仅仅是机会主义考虑和缺乏保持权力的领导力。经济上产生的担忧使欧洲的问题在公众意识中更加突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政治精英们应该将公众对这些问题的异常高度关注视为一个机会,同时也应将其视为当前形势的一种不同寻常的反映。然而,政治家早已成为职能精英。他们已经没有做好这种情况突破边境的心理准备。目前的情况与采取行政措施反对舆论的普遍行为模式相去甚远。呼吁以另一种形式的政治行为来培养民众的心态。我希望以我自己的方式尝试消除民主跨国化道路上仍然存在的意识形态障碍,为此我将欧盟纳入民主合法化和国家权力文明的长期联盟.从这个角度来看,为饱受战争蹂躏的国家带来稳定与和平,这不仅导致了联合国的成立,而且导致了二战后欧洲的统一,这一目标显然也是一个更广泛的目标————也就是说,建立超越民族国家的政治行动能力的起点。制定国际法的目标早已超出了欧盟发展之初的稳定与和平的初衷。新自由主义的幻灭,促使人们认识到,金融市场乃至世界社会中各种超越国界的功能体系所产生的问题,不再是单一国家或国家联合所能控制的。这种对监管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政治——作为单一的政治:国际社会应该进一步发展成为一个由国家和世界公民组成的世界性共同体。我在《国际法宪法化视角下的欧盟危机——对欧洲宪法的反思》之前发表了一篇论文(已经发表在专业期刊上),主要探讨了人权的系统性概念与人的尊严之间的关系这个家谱概念。将其称为“家谱”概念,人类尊严被侵犯的经历有助于产生一种愤怒的精神,一种不断激发希望的灵感,促进世界各地人权的制度化,尽管目前还没有。可能的。每当我们回想起人权话语和人权政治在短短几个世纪内确实在全球发挥了作用时,我们对政治宪政世界社会的愿景就变得不那么纯粹的乌托邦式了。自法国大革命以来,公民身份与人权之间充满张力的差异已经间接揭示了世界各地平等权利的必要性。这种世界主义的要求意味着,在对多层次世界社会中的不公正进行道德批评时,不应耗尽人权的作用。人权取决于在一个政治宪政的世界社会中被制度化。附录中的三篇文章可以作为我对统一后德国自我中心观中的欧洲民族中心主义现象的评论。尤尔根·哈贝马斯·斯坦伯格,2011年9月初...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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